(2013)甬北行初字第15号 (3)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定职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了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实施产生影响的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虽然两者对违法行为查处的侧重点不同,但是违法建设行为可以表现出竞合性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法建设可能不具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设因不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也不可能具有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违法建设不仅是土地管理的事务,也是规划控制上的事务,在法律上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对应土地法律管理和规划法律管理双重行政管理领域。
对于该种情形,相邻关系人认为其相邻权益受到侵害,既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其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按照《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行使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职责。本案中,被告于2012年11月16日收到原告递交的《控告信》,要求被告查处位于宁波市××××街道河西村梅堰街原告与第三人钟××房屋间通道上搭建的围墙,但被告认为对于该行为的查处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并不属于其法定职责,显然认识有误。被告至今仍未能进行查处,对涉案围墙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予以认定,属于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查处位于宁波市××××街道河西村梅堰街原告董××与第三人钟××房屋间通道上搭建围墙的职责。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66583489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夏文俊
审 判 员 徐文涛
人民陪审员 傅书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张 燕
附与本案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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