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3号(2)
一、被告人谭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谭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90.45元,其中,将人民币110元退赔给被害人彭X,将人民币2680.45元退赔给被害人朱XX(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庆国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进平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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