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14号(2)
六、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陈XX再次假冒广东凌先科技有限公司与得实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从得实公司提取DS610I型I打印机(最低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550元)30台,后将该30台打印机中的10台转卖给他人并侵占了该笔货款。
七、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陈XX假冒广东速驰网络有限公司与得实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从得实公司提取DS200U型打印机(最低销售单价为人民币3080元)5台,后将该5台打印机转卖给他人并侵占该笔货款。
八、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陈XX又假冒广东速驰网络有限公司与得实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从得实公司提取DS610II型打印机(最低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550元)5台,后将该5台打印机转卖给他人并侵占该笔货款。
九、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陈XX假冒广东速驰网络有限公司从得实公司提取DS200型打印机(最低销售单价为人民币3080元)2台,后将该2台打印机转卖给他人并侵占该笔货款。
十、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XX假冒公司客户与得实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从得实公司提取AR550型打印机(最低销售单价为1300元)2台,后转卖给揭阳市海创办公商行并侵占该笔货款。
十一、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XX代表得实公司向梅州连线科技有限公司销售DS600型打印机(最低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680元)6台,后将该笔货款侵占。
十二、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XX代表公司向揭阳市海创办公商行销售AR550型打印机(最低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300元)5台,后将该笔货款侵占。
十三、2013年1月7日,被告人陈XX将假冒广东速驰网络有限公司从得实公司提取DS200型打印机(最低销售单价为人民币3080元)1台,后将该台打印机转卖给他人并侵占该笔货款。
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陈XX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陈XX家属代其向被害单位得实公司退还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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