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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铁刑初字第44号 (2)

一、被告人朱宁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毛立兵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吴一梅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石新忠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栋
审 判 员 岳奇志
审 判 员 严建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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