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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泉商初字181号 (2)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电信用户,在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处办理手机开户业务,被告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供服务,但被告在给原告提供电信服务时,违规操作,强制原告开通炫铃、采信手机报等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主张应双倍返还多收取的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合同关系,原告也是基于电信合同要求被告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双倍返还,因此原告要求双倍返还的诉请不能支持,被告应当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被告的行为并未给原告人身权益造成侵害,故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被告作为通信企业,亦应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加强运营中的自律,努力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及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原告要求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作为依法登记的企业,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某某多收取的费用9元。

二、驳回原告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方某某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浩

代理审判员 王 青

人民陪审员 王 维 婷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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