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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李维玲。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
  委托代理人陈标。
  委托代理人王毅。
  原告李维玲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同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1月3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维玲,被告浦东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陈标、王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浦东建交委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浦建委信公告(2013)402-2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于2013年11月29日收到原告要求获取“一、‘中穗广场一期、二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桩基施工许可证。二、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由你局获取的以下信息,特向你局申请以下信息:建设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建设单位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领证人、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合同价格、建设规模、立项批准文号、结构类型、计划投资额、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劳务)、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三、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由你委获取的以下信息,特向你委申请以下信息: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或国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招标工程范围、监理合同备案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情况、资金保函或证明、审查意见、经办人、审查人、颁证机关名称、发证日期。”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原告其要求获取的“中穗广场一期、二期”桩基施工许可证的政府信息因本机关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李维玲诉称,2009年12月29日,上海中商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获得“中穗广场一期、二期”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系该地块被拆迁人。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及诉讼、复议确认上述两公司均没有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上海穗华置业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情况下,所涉拆迁地块已开始“三通一平”,该地块桩基施工已完毕,正进行下一步施工。被告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依法审查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所提交的材料的行为,故原告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被告作出的《告知书》答复原告申请公开的“中穗广场一期、二期”桩基施工许可证不存在,属隐瞒政府信息,故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被告浦东建交委作出的浦建委信公告(2013)402-2号《告知书》的行为违法。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照片复印件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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