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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399号

原告沐深泉。
  委托代理人沐璐清。
  委托代理人陈桂珍。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炯,女,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缨,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孟海明,上海市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克群,男,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梅,女,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沐深莲。
  第三人沐深英。
  第三人沐深亚。
  第三人沐才贞。
  原告沐深泉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证据和依据。因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黄浦土地中心)、沐深莲、沐深英、沐深亚、沐才贞与本案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沐深泉及其委托代理人沐璐清、陈桂珍,被告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金缨,第三人市土地中心和黄浦土地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邓克群、陈梅,第三人沐深莲、沐深英、沐深亚、沐才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8月31日,被告黄浦房管局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职权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程序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三、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第十二条、《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051号文)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文)第二部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文)第十条、《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黄浦区旧区改造动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中价格补贴系数和套型面积补贴标准、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的批复》(黄府[2010]23号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实体依据],作出黄房管拆(2013)505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为:一、申请人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被申请人沐深泉、沐深莲、沐深英、沐深亚、沐才贞(户)至本市闵行区西环路X弄X号601室,该房屋建筑面积61.51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人民币14,75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房屋价格为907,764.58元、西环路X弄X号204室,该房屋建筑面积50.76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5,386.00元,房屋价格为780,993.36元、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弄X号804室,该房屋建筑面积110.57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0,914.00元,房屋价格为1,206,760.98元,上述房屋合计建筑面积222.84平方米,合计总价2,895,518.92元。二、被申请人沐深泉、沐深莲、沐深英、沐深亚、沐才贞(户)应得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为2,447,840.00元,现申请人提供的三套产权房总价为2,895,518.92元。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后,被申请人(户)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房屋调换差价款447,678.92元。三、被申请人沐深泉、沐深莲、沐深英、沐深亚、沐才贞(户)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至本市闵行区西环路X弄X号601室、西环路X弄X号204室、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弄X号804室产权房屋内,并将现居住使用的本市外仓桥街X弄X号全幢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交申请人拆除。四、申请人应于被申请人沐深泉、沐深莲、沐深英、沐深亚、沐才贞(户)搬离系争房屋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该户搬家补助费618.00元、电话移装费280.00元、有线电视移装费600.00元、空调移装费800.00元、热水器移装费600.00元、宽带移装费180.00元、家用(独用)电表移装费按实计算。若强制搬迁的,申请人将不支付搬家费补贴。五、被申请人沐深泉、沐深莲、沐深英、沐深亚、沐才贞(户)收到裁决书后,履行裁决或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申请人应按规定支付该户签约奖励费、按期搬迁奖励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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