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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6号 (5)
  诺基亚公司认为,“凡是属于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站(MS),并且可以采用一个消息编辑器来接收用户的消息输入,并检查用户所输入的消息中包含的特性信息选择适当的数据传送方法,然后根据所选择的数据传送方法将消息传送到相关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再根据该数据传送应用程序所使用的数据传送协议将消息发送给电信网络的移动通讯设备,都属于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保护范围的产品”。这种主张实质上是认为只要具备其所述某种功能的手机,均落入其保护范围,而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功能性技术特征保护范围如何确定的规定是相违背的。诺基亚公司认为,实现权利要求7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的技术手段已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故虽然涉及功能性词语,但并不是功能性技术特征;并且退一步而言,即使权利要求7上述特征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其相关实施方式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有非常充分的描述。但检查诺基亚公司所罗列的说明书中所公开的内容,并不能得出诺基亚公司所称“充分公开”、“充分描述”的结论,其主张与事实并不相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诺基亚公司还认为,手机……必须包括肉眼不易识别或无法识别的软件,而软件的集成方式具有多种选择,……,究竟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实现软件的集成,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自然会根据公知技术选择“性价比”最好的方式去实现。原审法院认为,即便是通过软件(计算机程序)实现产品功能的增加或者改进,也应当公开具体的实施方式,以便于清楚地界定保护范围,并且,如果是属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也不能仅以功能或者效果来概括。同时,假如在专利申请之日,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可以根据公知技术来实现本案专利中所涉及的装置的技术方案,诺基亚公司对装置本身的创造性贡献何在就会产生疑问。因此,对诺基亚公司的前述主张亦难以采信。
  综上所述,鉴于诺基亚公司专利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无需亦无法就华勤公司是否实施了诺基亚公司专利进行确定,自不应判定华勤公司构成侵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诺基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800元,由诺基亚公司负担。
  判决后,诺基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判决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错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的内容不应当被认定为功能性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可分解为7个技术特征,通过对该7个技术特征的分析理解可知,涉案专利采用一个消息编辑器根据用户输入的特征信息来选择传送方法,克服了已有技术提供不同的消息编辑器才能使用不同数据传输方法传送消息的弊端。权利要求7的文字描述并未超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范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明了每一个“被配置为”的技术特征是如何实现的,其结构是如何改进的,因此原审法院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确定为功能性技术特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意见的精神,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的认定错误,由前述7个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是可以确定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的内容从文字表述上看其内容是清楚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7中每一个“被配置为”的技术特征是如何实现的,其结构是如何改进的,说明书也给出了移动终端的基本结构以及改进方法的实施例。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知道,要实现权利要求7描述的“被配置为”的步骤,可以通过软件、硬件或软硬件结合的方式来实施。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该知晓本领域相关公知常识和基本技术,在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公开本发明每一个方法步骤所要实现的目标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是可以确定的。(三)一审判决对装置发明本身所谓的“贡献”的认定是错误的。一审判决认为“假如在专利申请之日,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可以根据公知技术来实现本案专利中所涉及的装置的技术方案,原告对装置本身的创造性贡献何在就会产生疑问”。原审法院的这一观点没有考虑到权利要求7已经无效审查并被认定具有创造性的事实,是错误的。(四)原审法院在适用《专利司法解释》第四条的时候,并未结合该司法解释第二条来适用,在适用法律的顺序上存在错误,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未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理解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内容,才得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结合说明书仍然不能确定的错误结论。此外,在专利复审委的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书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是被上诉人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的主要理由之一,专利复审委确认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的有效性,说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能够被说明书所公开的实施方式支持。原审法院不应无视相关行政决定中的相关认定,简单以无法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来驳回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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