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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6号 (6)
  被上诉人华勤公司当庭答辩称:(一)从采取的撰写方式、文意表达来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无论其主张还是提交的有关权利要求7保护范围如何理解、界定的书面意见,也认可权利要求7采用了功能性限定的表述方式。相关行政程序也认定该些特征为功能性限定特征。因此,一审判决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的内容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具有法律依据。(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是方法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是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与权利要求2的区别在于“消息编辑器”,诺基亚公司将“消息编辑器”作为一个硬件来看待,但没有描述“消息编辑器”具体是什么。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没有公开“消息编辑器”的具体实施方式,通过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无法理解“消息编辑器”如何被配置。故本案中无法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正确。而且,被控侵权产品在发送短信和彩信时使用不同的消息编辑器,且用户需要手动选择使用何种编辑器,这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使用一个消息编辑器发送不同消息的技术方案亦明显不同。(三)诺基亚公司没有说清楚其描述的终端与现有终端在硬件上的区别为何,事实上,诺基亚公司不愿意承认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软件的区别。(四)专利复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的有效性,其中一个理由是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要求,这是专利申请授权意义上的判断,并不能适用于侵权判定,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保护范围不清楚,与行政程序的相关认定并不矛盾。
  二审中,上诉人诺基亚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新的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一中行初字第3865号行政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行终字第890号行政判决书,欲证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经质证,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认为,上述两份证据系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与涉案专利相关,本院对其予以采纳。
  被上诉人华勤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申请专家出庭就本案所涉技术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本院经审查,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上诉人诺基亚公司委托的专家为香港科技大学教授刘坚能。被上诉人华勤公司委托的专家为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研究员钱骅以及被上诉人的高级工程师张文国。
  庭审中,上诉人诺基亚公司对华勤公司员工张文国作为被上诉人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资格提出质疑。对此,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专家辅助人只要具备案件所涉的专门知识,就可以受托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的员工作为其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事实上,当事人公司的技术人员可能是最了解案件所涉专业技术问题的人,其当然可以出庭就专业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而且,专家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并不能作为案件裁判的直接依据。因此,华勤公司的员工张文国可以作为被上诉人的专家辅助人出庭进行说明,诺基亚公司对其出庭资格提出的质疑不能成立。
  上诉人诺基亚公司委托的专家刘坚能作为上诉人的专家辅助人到庭,并作如下陈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如下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能够理解移动终端设备的总体设计及其内部的软件和硬件结构、能够理解如何接收用户输入并根据已知的通信协议将其进行传送、能够根据所提供的算法编写程序用于控制终端设备的硬件执行特定的功能、能够根据提供的算法设计制造或适配终端设备的硬件使其能够实现新的功能。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7后,可以理解“被配置为”是如何实施的,结合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7中的终端设备的具体实施方式。
  被上诉人华勤公司委托的专家钱骅以及华勤公司员工张文国作为被上诉人的专家辅助人到庭,并作如下陈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7所公布的内容仅仅能构成“想法”,而不能构成算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7和说明书,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5行将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日期误写为“2012年5月31日”,实际应为“2012年4月20日”;一审判决书第10页第13行“说明书上标第2页第1至2行”有误,实际应为“说明书上标第2页第2至3行”。对原审法院的上述错误表述,本院予以纠正。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余事实属实。
  另查明,涉案专利说明书上标第6页第2-8行记载:“根据实施例,移动台MS以集中方式使用消息编辑器ED,所述消息编辑器ED配置为选择要采用的数据传送应用,例如应用APP中的一个,以用于传送消息编辑器ED中生成的消息。计算机程序可以存储到任何可以从中下载到执行该程序的设备MS的存储器MEM中的存储装置中,……。还可以采用硬件解决方案或软硬件结合的解决方案来实施所述创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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