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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7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克利。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桑梓奎。
  再审申请人朱克利因与被申请人桑梓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朱克利申请再审称:其交付给桑梓奎的62.5万元是借款,并不存在所谓的清算款,桑梓奎实际上也不是公司的股东,双方所签的合伙协议最终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朱克利主张系争钱款为借款,但并不能就其与桑梓奎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无法采信。
  综上,朱克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克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琼
代理审判员 严怡婷
代理审判员 刘嵩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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