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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4号 (2)
  2005年4月20日,上海市松江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与森勤房地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松房地(2005)出让合同第107号],以现条件出让上述地块,森勤房地产公司以人民币1,621,800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上述地块50年的土地使用权。
  2005年5月11日,森勤房地产公司取得上述地块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005年7月26日,森勤房地产公司与岳阳街道办事处签订《松江区岳阳街道荣乐路商务楼开发项目委托挂牌协议书》,明确甲方(岳阳街道办事处)下属的茸城公司与乙方(森勤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松江区岳阳街道荣乐路商务楼开发项目协议书》,并经甲方鉴证。鉴于乙方所取得的上述房地产的土地用途是仓储用地,如开发建设商务楼必须将上述土地用途改性为商业用地,且按现行规定必须以挂牌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所以虽经甲、乙双方共同努力,但上述商务楼开发项目仍不得不被迫停顿下来。2005年6月22日就上述问题松江区人民政府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根据协调会之精神,双方订立协议如下:1、乙方作为上述房地产的所有人,同意将上述地块交给甲方,并由甲方委托松江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挂牌方式出让上述地块,乙方愿意以公开竞争方式参与挂牌竞拍。2、如乙方在上述地块挂牌竞价中取得开发资格,应按规定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乙方仅按规定缴纳属市政府的成交价的30%出让金及区房地产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管理费用。3、如乙方在上述地块挂牌竞价中未取得开发资格,则该地块的挂牌成交价中返回区级地方政府的70%部分在扣除区房地产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管理费用外均归乙方所得。4、甲方保证就上述地块挂牌成交价中应返回给乙方的资金,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70天内将返回款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如有逾期,则除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外还应向乙方偿付应退还的资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违约金。5、乙方承诺竞得人(第三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付清挂牌成交价及相应费用后60天内,交付上述地块(熟地),如延期交付,则除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外还应向甲方偿付挂牌成交价每天万分之三违约金。6、甲方承诺上述地块的容积率不得低于1:2.5。7、乙方承诺在上述地块的挂牌竞价中,由第三人取得上述地块的开发资格,应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和挂牌竞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转户登记手续。8、本协议之条款如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则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重新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此外,双方还就协议执行中的争议解决问题等作了约定。
  2006年7月6日,森勤房地产公司向上海市松江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提交“关于荣乐东路XXX号地块《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终止的申请”,表示2005年7月26日其与岳阳街道办事处签订《松江区岳阳街道荣乐路商务楼开发项目委托挂牌协议书》后,岳阳街道办事处已于2005年9月15日向该局提交《关于荣乐东路XXX号地块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投标的函》。由于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挂牌招投标地块须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此申请荣乐东路XXX号地块沪松房地(2005)出让合同第107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终止。
  2007年5月18日,岳阳街道办事处与森勤房地产公司签订《荣乐东路XXX号地块开发建设承诺书》,明确:目前荣乐东路XXX号地块即将挂牌招标,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岳阳街道办事处)承诺:甲乙双方均按照双方签订的《松江区岳阳街道荣乐路商务楼开发项目委托挂牌协议书》有关条款履行。
  2007年5月24日,上海市松江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与森勤房地产公司达成《上海市松江区ZS-05-001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本终止合同签订后,乙方(森勤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根据乙方与松江区人民政府岳阳街道办事处达成的补偿协议妥善处理。该合同同时交岳阳街道办事处壹份。
  2010年4、5月间,岳阳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所所长陈苓起草了《协议书》及《备忘录》各一份送至森勤房地产公司处。其中,协议双方为茸城公司(甲方)和森勤房地产公司(乙方),岳阳街道办事处作为鉴证方。该协议内容为:鉴于系争地块因土地使用权变性的政策限制等因素,致按规定参加招、挂、拍程序的周期从2005年初延长至2007年8月,而该地块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交价格(由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4日竞拍成交)与2005年预计价格相差较大(每亩相差人民币270万元)。根据原签订的有关协议,甲方应与乙方就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的分配问题予以结算,但对是否按原协议执行双方存有争议。本着保证集体资产不流失、维护原投资方利益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分配善后处理事宜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双方(包括甲方上级岳阳街道办事处)涉及该地块上所签的所有合同、协议及相关承诺等不再执行,包括但不限于2005年1月9日甲、乙双方签订的《荣乐东路地块商务楼开发项目协议书》,2005年7月26日乙方与甲方上级岳阳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开发项目委托挂牌协议书》。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2,684万元(包括乙方所支出各类款项及甲方补偿),具体构成为:1、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土地出让款810万元;2、返还乙方已垫付的各项手续费438.30万元;3、补偿乙方上述所付款项同期贷款利息损失400.70万元;4、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际成交价与预计价格之间溢价部分中的一次性补偿(按每亩50万元、计20.7亩)1,035万元。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一年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协议另行签订,甲方未按该协议而逾期支付的则需按未付款项每天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乙方收款时应向甲方提供税务收款凭证,否则甲方有权延付相应款项。四、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岳阳街道办事处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任何要求,即本协议为双方就该地块善后事宜为一揽子处理,已无任何争议。《备忘录》内容与《协议书》内容基本一致,但上述两份起草材料均未经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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