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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4号 (3)
  2011年3月29日,森勤房地产公司向茸城公司、岳阳街道办事处发出《关于松江ZS-05-001地块相关善后处置事宜的意见书》,要求严格按照2005年7月26日的《协议书》执行。因协商不成,森勤房地产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1.茸城公司、岳阳街道办事处返还松江区荣乐东路XXX号42街坊5丘地块及地上物转让费和前期费用16,810,247.00元;2.茸城公司、岳阳街道办事处按约支付森勤房地产公司上述地块挂牌竞拍后的溢价款38,982,000元;3.茸城公司、岳阳街道办事处按约支付森勤房地产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098,102.98元(按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2008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1年3月31日止);4.茸城公司、岳阳街道办事处按约支付森勤房地产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9,834,138.95元(按日万分之三从2008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1年3月31日止);5.本案诉讼费由茸城公司、岳阳街道办事处承担。经原审法院释明,森勤房地产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茸城公司返还森勤房地产公司松江区荣乐东路XXX号42街坊5丘地块转让费810万元及前期费用438.3万元(实际发生的支出为440.99万元,但岳阳街道办事处曾认可438.3万元,故就低计算主张),合计1,248.3万元;2.茸城公司、岳阳街道办事处支付森勤房地产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6,036,778.80元(以本金1,248.3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08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2年5月30日止);3.茸城公司、岳阳街道办事处支付森勤房地产公司逾期付款利息4,076,910.70元(以本金1,248.3万元为基数,按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2年5月30日止,并按同期贷款利率再上浮10%);4.茸城公司、岳阳街道办事处赔付森勤房地产公司因其缔约过错给森勤房地产公司带来的间接、直接损失1,500万元;5.判令茸城公司赔付森勤房地产公司信赖利益损失1,500万元。上述五项合计52,596,689.49元(暂计算至2012年5月30日),并判令茸城公司、岳阳街道办事处对上述五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茸城公司、岳阳街道办事处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森勤房地产公司偿付茸城公司项目转让款1,260万元;2.森勤房地产公司偿付茸城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89,693,100元(暂计算至2011年5月10日);3.本案诉讼费由森勤房地产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另查明,森勤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4月22日、2005年9月15日、2006年1月16日、2006年7月4日,先后向茸城公司支付1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共计支付810万元。另就系争土地的前期费用,森勤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土地出让金1,621,800元、工程技术服务费45,000元、房屋买卖契税245,742.90元、土地差价契税48,654元、印花税4,095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44,234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评估费)68,200元,共计2,077,725.9元。
  2004年12月27日,岳阳街道办事处向森勤实业公司出具收据一份,金额500万元,注明用途系“包装储运公司地块土地补偿费(预付款)”。森勤房地产公司表示,该500万元为岳阳街道办事处代茸城公司所收土地款,后因调账需要,于2005年9月12日退款并收回收据原件。2005年9月15日,由森勤房地产公司再直接向茸城公司支付该500万元。
  原审法院又查明,根据岳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2008年土地出让金分配情况表”反映,系争地块出让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可安排资金余额为70,869,812.47元,其中镇、街道实际分配额为56,663,100元。
  原审法院再查明,2005年11月15日,森勤实业公司、黄庆明与上海孜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孜诚公司)、上海晶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松公司)签订《上海森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意向书》,2005年11月21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由森勤实业公司、黄庆明将所持森勤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孜诚公司和晶松公司。其后森勤房地产公司作了工商变更登记。
  原审法院还查明,2007年4月12日,森勤实业公司与案外人上海五厍建筑市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厍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就荣乐路XXX号商务楼项目前期工程施工作了约定,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1,452,247元。2007年10月6日,森勤实业公司与案外人上海中迪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迪公司)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项目管理费合计200万元,其中至“方案扩初认证完成后”共需支付88万元。森勤房地产公司称,上述两份合同仅部分履行,森勤实业公司尚未支付相应合同款项,两案外人亦尚未就此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中,森勤实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表示其在本案系争土地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森勤房地产公司享有和承担。岳阳街道办事处及茸城公司亦表示,对森勤实业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森勤房地产公司主张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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