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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4号 (4)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本诉部分,首先,茸城公司与森勤实业公司于2005年1月9日签订的《开发项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对该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森勤房地产公司成立后,于2005年4月5日与茸城公司签订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的约定,森勤房地产公司应配合政府部门按照经营性用地的审批规定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手续,而如果经过招标、拍卖、挂牌,森勤房地产公司未能取得系争土地使用权,则茸城公司同意退回已实际收到的费用,森勤房地产公司亦不提出其他赔偿、补偿要求。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此后均按上述协议及承诺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茸城公司将系争土地转让过户至森勤房地产公司名下,而森勤房地产公司则支付了810万元土地款,并配合政府部门回收土地后按规定办理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手续。现因森勤房地产公司未能竞拍取得系争土地的使用权,故按照双方的承诺书约定,茸城公司应当返还已实际收取的810万元款项。同时,基于该810万元由茸城公司长期占用至今,茸城公司亦应向森勤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
  对于森勤房地产公司主张茸城公司应返还438.3万元前期投入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森勤房地产公司与案外人五厍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的1,452,247元,及与中迪公司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88万元,因该两份合同并未按计划履行,森勤房地产公司亦未实际支付上述款项,故其现就该两笔费用提出主张,尚缺乏依据。而森勤房地产公司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在森勤房地产公司表示就低计算并扣除上述两项之后应为2,050,753元),该些费用本属森勤房地产公司为取得系争地块的必要支出,且并非是由茸城公司收取,故森勤房地产公司要求茸城公司予以返还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森勤房地产公司与岳阳街道办事处于2005年7月26日签订的《委托挂牌协议书》,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关于将系争土地收回并以公开挂牌竞拍方式出让等约定,应属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但该协议中双方约定将系争地块“挂牌成交价返回区级地方政府的70%部分在扣除区房地产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管理费用外均归森勤房地产公司所得”,系当事人对本应属于国家和政府的土地收益所作的无权处分,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约定及其所附属的逾期付款违约条款均属无效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实际在于上述协议条款无效后,对森勤房地产公司所受损失的认定及双方责任的分担。原审法院认为,其一,森勤房地产公司虽在此前与茸城公司的承诺书中承诺不提出其他赔偿要求、不增加其他补偿费用,但根据此后森勤房地产公司与岳阳街道办事处所签订的《委托挂牌协议书》、《承诺书》等,岳阳街道办事处均明确表示在收回系争土地后对森勤房地产公司作出补偿,此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岳阳街道办事处以森勤房地产公司早前对茸城公司的承诺作为不补偿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其二,森勤房地产公司为取得系争土地投入相应的前期费用,但因系争土地已被收回,上述费用应属其实际损失的范围,故对于森勤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共计2,077,725.9元费用,原审法院根据森勤房地产公司诉请,按2,050,753元予以认定。
  其三,关于缔约过失的信赖利益损失。森勤房地产公司与岳阳街道办事处所签订的《委托挂牌协议书》虽已成立,但因其中包含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该部分条款被确认无效。现作为岳阳街道办事处,已经实际获取系争土地拍卖的溢价部分;而作为森勤房地产公司,本已取得系争土地作为仓储用地,但在政府部门收回挂牌竞拍后,即失去了该地块的使用权。从双方的协议约定来看,森勤房地产公司之所以同意将系争土地重新交由政府部门收回,既有仓储用地转性为商业用地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的政策要求,但亦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森勤房地产公司相信在其无法拍卖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利益。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直接将拍卖溢价款自行按比例分配的方式有违法律规定,但双方关于对森勤房地产公司作出合理补偿的合意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对此合同的信赖利益,岳阳街道办事处曾明确作出承诺,亦曾设法实际进行补偿,故现森勤房地产公司主张相应的信赖利益损失,有其事实依据,亦在情理之中。原审法院认为,从双方的过错责任分析,造成《委托挂牌协议书》中部分条款无效及森勤房地产公司信赖利益损失的后果,双方当事人都存在缔约上的过错。森勤房地产公司作为投资企业,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设定自己的合同权利,而岳阳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部门,更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并依照合法、规范的原则进行市场操作;且在本案中,岳阳街道办事处既作为茸城公司的上级单位参与系争土地转让,又直接就土地回收及补偿与森勤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挂牌协议书》,对系争土地的运作起着主导的作用,故应当就森勤房地产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就该部分损失现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且无直接的参照依据,原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获益程度,以及市场价值变化等因素后认为,森勤房地产公司提出的1,500万元损失金额尚属合理,故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到该部分补偿款多年以来一直由岳阳街道办事处所实际占有,故对该部分利息损失应予偿付。至于森勤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其他赔偿主张,因未提供相应的损失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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