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4号 (6)
岳阳街道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双方关于将系争地块挂牌成交价返回区级地方政府的70%部分在扣除区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应收取的管理费用外均归森勤房地产公司所得的条款及附属的违约金条款已被认定无效,森勤房地产公司已无合同依据向岳阳街道办事处索赔。且缔约过失之信赖利益损失应当以森勤房地产公司是否有实际损失为前提,森勤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1500万元的损失,原审法院判决岳阳街道办事处赔偿森勤房地产公司150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审法院判决岳阳街道办事处承担1500万元损失自2008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损失应自原审判决生效时方被确定,相应利息亦应自该时起计算。岳阳街道办事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
森勤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审法院根据系争地块转让的前因后果、岳阳街道办事处向森勤房地产公司所作的利益承诺以及双方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等,考虑造成森勤房地产公司缔约过失之信赖利益损失的主要责任在岳阳街道办事处,并结合岳阳街道办事处的获利情况而作出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森勤房地产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茸城公司述称:同意岳阳街道办事处的上诉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森勤房地产公司与岳阳街道办事处于2005年7月26日签订的委托挂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双方关于将系争地块收回并以公开挂牌竞拍方式出让等约定,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该委托挂牌协议书中双方关于将系争地块挂牌成交价返回区级地方政府的70%部分在扣除区房地产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管理费用外均归森勤房地产公司所得的约定被认定无效后,森勤房地产公司是否遭受信赖利益损失、损失大小及如何承担。本院认为,森勤房地产公司在已经取得系争地块作为仓储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同意将系争地块交回政府部门挂牌竞拍,除了系争地块转为商业用地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的政策要求外,森勤房地产公司相信如其未通过上述程序重新取得系争地块使用权的情况下,亦可获得相应的补偿利益是其同意交回系争地块的重要原因。虽然森勤房地产公司与岳阳街道办事处自行约定将挂牌成交价按比例分配违反法律规定,但双方关于就森勤房地产公司如未通过竞拍重新取得系争地块使用权,岳阳街道办事处将给与合理补偿的意思表示一致,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结合岳阳街道办事处曾明确作出补偿承诺及设法实际进行补偿的事实,认定森勤房地产公司主张信赖利益损失,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认同。原审法院就岳阳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森勤房地产公司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已充分阐明了判决理由,且无不当,本院不再赘述。结合双方就造成相关条款无效的过错程度、委托挂牌协议书履行后的获益情况以及市场价值变化等因素,森勤房地产公司主张信赖利益损失1500万元,尚属合理,可予支持。本院注意到,虽然森勤房地产公司未直接提出关于信赖利益损失利息的诉讼请求,但其同时提出因缔约过错要求茸城公司及岳阳街道办事处赔偿直接、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如前所述,森勤房地产公司与岳阳街道办事处达成了如森勤房地产公司未通过竞拍重新取得系争地块使用权,岳阳街道办事处给与合理补偿的一致意思表示,故岳阳街道办事处多年实际占有该部分补偿款的相应利息,可认定为森勤房地产公司的损失。原审法院判决岳阳街道办事处支付森勤房地产公司1500万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80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岳阳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蓓华
审 判 员 李 烨
代理审判员 张心全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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