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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842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842号
原告:韩×宇,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中展里62号×房。
委托代理人:王×潇,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筑予,女,194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留庆新横街36号东梯×房。
被告:×冬生,男,194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永康里25号1楼×号。
委托代理人:×崧,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永康里25号1楼×号。
委托代理人:许×,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宇诉被告×筑予、×冬生遗赠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黄耀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宇的委托代理人王×潇、被告×筑予、被告×冬生委托代理人×崧、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中展里62号×房登记在×石静名下,×石静已于2013年2月28日死亡。×石静生前与朱×芸结婚,生育了女儿×筑予、儿子×冬生。朱×芸已先于×石静去世,×石静的父母亦先于×石静去世。×石静生前于2010年12月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在其死后将其所拥有的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中展里62号×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赠与给原告韩×宇。韩×宇在南方公证处发表声明,接受×石静的遗赠。该房屋现由韩×宇使用。原告韩×宇在2013年8月委托广州银信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荔湾区流花路中展里62号×房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该房屋价值为1029603元,评估费为2830.19元。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石静在生前立下遗嘱,该遗嘱是所涉房产的合法所有者对其遗产的合法处置,是×石静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赠合法有效。而该遗嘱所处分的并非为×石静的所有财产,故×冬生主张因其有残疾而应保留遗产作必要的保留,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本案所涉房产余下的二分之一产权为×石静与朱×芸的继承人所有,房产变更登记需由房屋所有产权人共同办理,故×筑予、×冬生作为×石静与朱×芸的继承人需协助韩×宇一同办理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中展里62号×房的登记过户手续。至于讼争房屋的评估费为原告的诉讼成本,其要求两被告负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十七、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中展里62号×房二分之一产权归原告韩×宇所有。
二、被告×筑予、×冬生有协助原告韩×宇办理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中展里62号×房登记过户手续的义务。
三、驳回原告韩×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489元,由原告韩×宇负担3489元,由被告×筑予、×冬生各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黄耀升
二O一四年 一 月 三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余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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