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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84号(2)

一、解除原告陈×成、区×东与被告赵×祥、黄×娟签订的穗存量房合字13080045595号《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赵×祥、黄×娟协助原告陈×成、区×东前往房管部门办理穗存量房合字13080045595号《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注销手续。

三、驳回原告陈×成、区×东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75元由原告陈×成、区×东负担475元;被告赵×祥、黄×娟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文洁




二○一四年 一 月 八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晓晗

卢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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