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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21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21号



原 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XX,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XX,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 告杨X芝,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北路X之X X房。

第三人杨X莉,女,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北路X号之X X房。

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被告杨X芝、第三人杨X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文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XX、何XX;被告杨X芝、第三人杨X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东?北路X号之X X房是原告的直管房屋。2008年7月8日原告下属荔湾区分局与被告的父亲杨X签订了《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约定:杨X向原告承租讼争房屋作住宅用途使用(使用面积18.75平方米),租期从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月租金为48.40元。合同的附件家属名单中,仅记载了杨X的名字。

上述合同签订后,杨X于2008年10月23日去世。被告杨X芝的户籍所在地是讼争房屋。杨X去世后,杨X芝仍用杨超的名义向被告交纳租金。

另查,被告的丈夫黄XX购买了安居房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X号X房,建筑面积为58.86平方米。杨X莉现在讼争房屋暂住。

本院认为:原告与杨X签订的《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因杨X已于2008年10月23日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上述《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因合同主体死亡而自然终止。现原告要求收回讼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X芝不是讼争房屋的承租人,且配偶已经购买了房屋,不符合租住公房的资格,故被告要求继续使用讼争房屋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杨X莉也不是讼争房屋的承租人,也应将房屋交还给原告。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告杨X芝、第三人杨X莉搬出广州市东?北路X号之X X房,将上述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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