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9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女,1961年8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永安西边四巷X号X房,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海味街X号地下。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徐XX趁本市荔湾区西?永安西边四巷X号X房的房门未关,入屋盗得被害人姚某的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3元及诺基亚1682C型无线数码移动电话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元),后携赃逃回其居住的104房。被害人姚某发现被盗并报警,公安人员同日抓获被告人徐XX,当场缴获赃款人民币63元、赃物手提包1个及诺基亚牌1682C型无线数码移动电话机1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期。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赃款、赃物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姚某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告人徐XX照片的笔录、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广州市荔湾价格认证中心荔价认鉴[2013]954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徐XX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被告人徐XX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