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28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X开,男 ,1972年3月18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文盲,户籍地在广西南宁市上林县乔贤镇绿浪六浪庄X号。2004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X开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X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1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蒙X开伙同同案人韦X军(已判刑)到本市荔湾区海南村棉村52号二楼,以撬锁入屋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郑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以及戒指等财物,后携赃逃离现场。二、2012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蒙X开伙同同案人韦X军到本市荔湾区海龙街增?东约230号202房,以撬锁入屋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黄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700元,后携赃逃离现场。三、2012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蒙X开伙同同案人韦X军到广州市荔湾区海北东联北约167号403房,以撬锁入屋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林某某的现金人民币900元,后携赃逃离现场。四、2012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蒙X开伙同同案人韦X军到广州市荔湾区增?大和西约182号403房,采取撬锁入屋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温某某的戴尔牌INS14VD-556B14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34元),后携赃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蒙X开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蒙X开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蒙X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蒙X开与同案人韦X军到本市荔湾区海南村棉村52号二楼,以撬锁入屋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郑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以及戒指等财物,后携赃逃离现场。
(二)2012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蒙X开与同案人韦X军到本市荔湾区海龙街增?东约230号202房,以撬锁入屋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黄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700元,后携赃逃离现场。
(三)2012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蒙X开与同案人韦X军到广州市荔湾区海北东联北约167号403房,以撬锁入屋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林某某的现金人民币900元,后携赃逃离现场。
(四)2012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蒙X开与同案人韦X军到广州市荔湾区增?大和西约182号二楼,采取撬锁入屋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温某某的戴尔牌INS14VD-556B14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34元),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蒙X开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蒙X开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报警、立案材料,被害人郑少民、黄家勇、林秀芬、温志平的陈述,同案人韦X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认鉴[2012]736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1018号刑事判决书,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2004)上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蒙X开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X开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X开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蒙X开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蒙X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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