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197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彬,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大足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金星村×组,现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东乐新圩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国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6日23时,被告人龙×彬饮酒后驾驶粤JBL65×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龙×彬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为116.3mg/100ml。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龙×彬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彬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破案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材料,粤JBL65×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及相关资料,被告人龙×彬的驾驶证及相关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 [2013]毒鉴字第1551号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龙×彬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彬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彬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龙×彬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国文




二O一四年 二 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罗燕娜

梁晓明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