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80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文,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原广州市番禺区石?镇海傍村党支部书记,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石?镇清河东路清海一街×号,现住广州市番禺区海傍村京珠新村2街×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王金兰、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余娇、代理检察员李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及其辩护人王金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陈×文任广州市番禺区石?镇海傍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滥用职权,在该村国有土地管理、出租过程中,违规将国有土地出租给广州市嘉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期间,分两次收受该公司股东曾某某贿送的现金港币20万元,并全部据为己有。
二、2002年9月至2008年2月间,被告人陈×文任广州市番禺区石?镇海傍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主管该村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分9次收受该村机耕路、厂房、综合楼工程承建方负责人何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并全部据为己有。
三、2013年4月,被告人陈×文任广州市番禺区石?镇海傍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主管该村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广州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3万元,并全部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文无视国家法律,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及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文犯罪后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其不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陈×文的辩护人认为:1、陈×文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本案涉案的两块土地都是村民的土地,且经过村民大会决议和公示,陈×文出租该两块土地都是代表海傍村的利益,与政府没有任何关系。陈×文的身份也不是法律规定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从事的不是村的公务而是村的事务。2、起诉书指控陈×文违规出租土地,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不属实。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合同双方对出租的价格都是清楚的,且经过合法程序签订合同,村民都是清楚的,且也没有认定陈×文的行为造成村经济损失。3、陈×文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3年4月,被告人陈×文在担任广州市番禺区石?镇海傍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负责海傍村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曾某学、何某香、陈某光财物,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文在海傍村出租土地给广州市嘉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公司)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嘉实公司谋取利益,并分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学贿送的现金共20万元港币。
2013年,被告人陈×文向曾某学退回了上述赃款。
二、2002年9月至2008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文在何某香承建海傍村机耕路、厂房、综合楼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何某香谋取利益,并分9次收受何某香贿送的现金15万元人民币。
三、2013年4月,被告人陈×文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广州市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责人陈某光贿送的现金2.3万元人民币,并全部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并予以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中共广州市番禺区石?镇委员会提供的《陈×文个人简历》、《海傍村第五届支村两委工作分工》、《关于海傍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报告的批复》、《关于各村党(总)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等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文于2002年4月至案发前担任番禺区石?镇海傍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全面工作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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