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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60号(2)

一、被告人梁X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毒品海洛因0.12克、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黄慧珊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 丹

梁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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