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16号(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瑞华
代理审判员 黄慧珊
人民陪审员 孔伟雄
二O一四年 一 月 八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 丹
刘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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