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367号(2)
6、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立案、侦破情况。
7、本院(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1245号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原X辉因犯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8、集体土地所有证、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关于配合办理农转用和征收土地批后实施手续的通知,证实案发时涉案复建房二期工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9、广州市荔湾区武广铁路项目征收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武广复建房用地的情况说明,证实在武广复建房用地的征收过程中,该办公室未委托被告人原X辉从事该土地的征收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10、被告人原X辉的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原X辉的身份情况。
认定被告人原X辉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原X辉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从而构成受贿罪的公诉意见,根据现有证据,本案案发时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相关行政部门也未委托被告人原X辉协助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因此,被告人原X辉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本案中应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范畴,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原X辉构成受贿罪,本院依法应予纠正。被告人原X辉及其辩护人关于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应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原X辉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原X辉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破案经过》,能证实被告人原X辉因其他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立案调查,后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材料,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后发现本案的犯罪事实。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X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原X辉构成受贿罪,定性不当,应予以纠正。被告人原X辉因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意伤害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告人原X辉有漏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原X辉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原X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加前罪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原X辉的违法所得2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斐斐
人民陪审员 何惠芳
人民陪审员 孔伟雄
二O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钟浩威
刘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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