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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44号(2)

被告人黄×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邓瑞华




二O一四年 一 月 二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金超

书 记 员 梁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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