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46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46号



原告:乔XX,女,汉族,1974 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东北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陈X,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XX,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X号X栋自编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XX,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

原告乔XX诉被告广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雪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X、被告委托代理人程XX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投资300000元,作为甲方开发XXX服装百货市场第一期资金,乙方投入资金后,甲方在收到款后2个月内还清给乙方(不计利息);乙方投入资金在6个月(2006年10月23日至2007年4月22日)后,从2007年4月23日至2007年10月22日,每个月甲方返还利润1000元,2007年10月23日至2014年10月22日,甲方每个月付乙方8000元的利润款,每个月30号前结算一次,共计甲方同意付给乙方捌年时间;乙方在8年内如果甲方的市场被国家征用该地皮和不可抗力的因素时,本协议自然失效,除本金外互不赔偿;本合同在经营中乙方不参与经营及账务,甲方和乙方作为包干式经营,不管甲方有无利润,乙方照常每个月收取8000元,亏本与乙方无关等内容。2006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300000元。与原告同期与被告签订《投资协议书》的还有张梅申、梁冬月,分别约定投资900000元、300000元。

之后该市场未能办成服装百货市场,被告在该处经营XXX冷冻市场。

2007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150000元。2008年7月15日,被告以支票形式向原告及张梅申、梁冬月三人支付了500000元,其中原告取得100000元。原告就收到款项事项向被告分别书写了收据两份。在该两份收据上,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德文写有“从本金中扣除同意支付”、“还本金”等字样。

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法院申请证人到庭。原告方证人吴镇海是原告十多年的朋友,陈述称其与原告自2007年1月到XXX冷冻食品市场达德贸易公司办公处找李德文追偿,此后几年多次去追偿。被告方证人黄桂玲是被告公司财务,陈述称知道被告与原告及张梅申、梁冬月几人签订了投资协议,这几人都曾持着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德文签名同意付款的收据来找其付款,其依李德文指示向债主等人付款,所付款项是本金,最后一次付款给债主是去年。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