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46号 (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雪芳




二Ο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燕玲

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 月 日送达。 送达人: 。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