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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30号(2)
本案受理费232元,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负担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
二Ο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燕玲
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 月 日送达。 送达人:
总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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