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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71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71号



原 告:罗×怡,女,汉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担干巷20号×房。

被 告: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2号自编D1栋×铺楼下。

法定代表人:何×荣。

原告罗×怡诉被告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营运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红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怡,被告法定代表人何×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持有粤A3945×、粤A3944×、粤A4095×三辆重型货车,挂靠在被告名下。因2012年国家有黄标货车报废补贴18000元/台的政策,原告在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把涉案三辆货车办理了报废,而报废款项国家已在2013年9月2日将54000元划入到被告的帐户里(有公司收款条为证),而原告向被告取回报废款项时,被告称原告的帐号被海珠区法院冻结了为理由拒绝将款项给回原告【案号为:(2010)海法民一初字第895号案】。现向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车辆报废的国家补贴款5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辩称:确认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公司的帐户被海珠区人民法院冻结,暂时没有资金向原告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营运管理合同书》,约定:被告同意原告将自购的车牌号为粤A4095×、A3945×、A3944×货车挂靠在被告处进行营业运输。合同签订后,原告的三台车挂靠在被告处营运。2012年10月30日、11月1日、11月26日,上述三台车办理了报废由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回收,被告收到了报废的国家补贴款54000元。由于被告没有将补贴款54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便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营运管理合同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被告出具的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报废的国家补贴款54000元未还,有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被告亦予以确认并同意还款给原告,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应当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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