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39号(2)
三、驳回原告彭×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45元,被告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燕玲
巫仕平
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 月 日送达。 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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