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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366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36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武,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于海南省文昌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武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X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4日至2013年4月21日间,被告人王X武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四次从深圳市去至广州市萝岗区镇龙九楼村与事先联系好的同案人曾小华(化名“陈伟强”)、“东哥”(均另案处理)合作进行地下七星彩赌博,涉赌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74100元。其中,被告人王X武负责报送码号和投注额给上线庄家以及作为交收赌款的中间人,同案人曾小华、“东哥”负责收集码单和投注。具体如下:
   1、2013年4月14日,同案人曾小华、“东哥”投注人民币60200元,后赢得人民币18700元,被告人王X武按照事先约定抽水提成,获利人民币1800元。
   2、2013年4月16日,同案人曾小华、“东哥”投注人民币71000元,后赢得29550元,被告人王X武按照事先约定抽水提成,获利人民币2100元。
   3、2013年4月19日,同案人曾小华、“东哥”投注人民币71150元,后赢得29450元,被告人王X武按照事先约定抽水提成,获利人民币2100元。
   4、2013年4月21日,同案人曾小华、“东哥”投注人民币71750元,后输人民币68880元,但同案人曾小华、“东哥”拒绝支付该笔赌资,被告人王X武未能获得抽水提成。
   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王X武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武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X武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至2013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王X武为获取非法利益与同案人曾小华(化名“陈伟强”、另案处理)共谋后,先后四次从深圳市去至广州市萝岗区镇龙九楼村与同案人曾小华、“东哥”(另案处理)合作进行地下“七星彩”赌博,涉赌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74100元。其中,被告人王X武向庄家申报码号、投注金额,并代为交收赌款;同案人曾小华、“东哥”收集码单和申报投注。分述如下:
   1、2013年4月14日,同案人曾小华、“东哥”投注人民币60200元,赢人民币18700元。按照事先约定的提成比例,被告人王X武获利人民币1800元。
   2、2013年4月16日,同案人曾小华、“东哥”投注人民币71000元,赢29550元。按照事先约定的提成比例,被告人王X武获利人民币2100元。
   3、2013年4月19日,同案人曾小华、“东哥”投注人民币71150元,赢29450元。按照事先约定的提成比例,被告人王X武获利人民币2100元。
   4、2013年4月21日,同案人曾小华、“东哥”投注人民币71750元,输人民币68880元。同案人曾小华、“东哥”拒绝支付该笔赌资。被告人王X武亦未能获得提成款。
   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王X武到公安机关报抢劫案,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主动供述了其参与上述“七星彩”赌博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照片、“七星彩”投注单照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手机照片、电话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镇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车辆综合查询信息》、户籍资料、被告人王X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武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武犯赌博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X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X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王X武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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