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358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35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X利用担任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沧联二路3号广州迪森家用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采购员所形成的职务上的便利,在代表公司与东莞楚丰石排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丰公司)进行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先后十次非法收受楚丰公司业务人员程某某、项某某及殷某等给予的回扣共计人民币46900元。在收取上述回扣后,被告人王X非法占为己有。具体如下:
1、2012年3月15日、4月15日和5月19日,被告人王X分三次分别收取楚丰公司业务人员程X俊给予的2012年2至4月份业务回扣人民币1900元、1800元、3000元。
2、2012年6月9日、7月14日和8月11日,被告人王X分三次分别收取楚丰公司业务人员殷X给予的2012年5至7月份业务回扣人民币3800元、4600元、9400元。
3、2012年9月19日、10月14日、11月14日和12月15日,被告人王X分四次分别收取楚丰公司业务人员项X明给予的2012年8至11月份业务回扣人民币7000元、3700元、6200元、5500元。
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王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王X的家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46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身为公司采购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回扣归个人所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量刑,并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X利用其担任广州迪森家用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采购员的职务便利,在代表该公司与东莞楚丰石排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丰公司)进行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先后十次非法收受楚丰公司业务人员项X明、程X俊及殷X支付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46900元后占为己有。分述如下:
1、2012年3月15日、4月15日、5月19日,被告人王X分别收受楚丰公司业务人员程X俊给予的2012年2至4月的业务回扣款人民币1900元、1800元、3000元。
2、2012年6月9日、7月14日、8月11日,被告人王X分别收受楚丰公司业务人员殷X给予的2012年5至7月的业务回扣款人民币3800元、4600元、9400元。
3、2012年9月19日、10月14日、11月14日、12月15日,被告人王X分别收受楚丰公司业务人员项X明给予的2012年8至11月的业务回扣款人民币7000元、3700元、6200元、5500元。
2013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X抓获归案。同月18日,被告人王X的亲属向公安机关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6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广州迪森劳动合同》、《广州迪森家用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零配件采购合同》、《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对东莞市石排楚丰五金加工店应付账款明细表》、《采购单明细表说明》、《对东莞市石排楚丰五金加工店应付账款明细表的内容说明》、《收据》、《报销单》、《扣押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行贿人项X明、程X俊、殷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X的证言、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材料、被告人王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一、被告人王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王X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本院酌情对被告人王X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王X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X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王X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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