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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358号(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王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900元,上缴国库(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庆国



                  二○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进平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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