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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354号(2)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兴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持有被告人刘X兴审核的签呈即可以向被害单位申请放行条,被告人刘X兴提供签呈是共同职务侵占犯罪得逞的重要一环,并非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庆国
                         
                         
                         
二○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进平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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