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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348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34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X明,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文清,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明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X明及辩护人张文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卢X明伙同同案人卢伟东、卢伟峰、卢文聪、卢伯爱、卢志飘(均已判决)等人先后多次去至广州市萝岗区禾丰社区木古横路的“禾丰淤泥收纳场”工程现场,以施工用地虽已被征收但原属上围社所有为由,采取言语威胁、派人现场监工等方式阻扰施工方广东伟晋公司施工,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款。后为保证工程进度,施工方广东伟晋公司工地负责人刘X行被迫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告人卢X明等人支付人民币8000元,由被告人卢X明及同案人卢伯爱、卢伟峰收取上述款项,并在收款收据上备注:保证施工期间村民不阻止施工及闹事。
   2013年4月2日,被告人卢X明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X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X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卢X明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X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建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X明犯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对本案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卢X明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卢X明主观恶性不深,且涉案金额较低;三、被告人卢X明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卢X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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