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341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34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X德,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文化程度小学。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钟X泉,男,199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文化程度小学。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X德、钟X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叶云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X德、钟X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4日10时许,购毒人员钟某某在广州市萝岗区与被告人钟X德经电话联系,约定在广州市萝岗区永和开发区进行毒品交易,后变更交易地点为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长岗小学附近。当日14时许,被告人钟X德将其购买得的2小包毒品交由被告人钟X泉藏匿于身上,后二被告人去至上址,被告人钟X泉将其中1小包毒品(经检验,净重0.4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交给被告人钟X德,由被告人钟X德将该包毒品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钟某某,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钟X德、钟X泉,并从被告人钟X泉身上搜获另1小包毒品(经检验,净重1.9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X德、钟X泉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X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钟X德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X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意见。
   被告人钟X泉辩称其替被告人钟X德保管毒品,不知该毒品是用于贩卖,其仅是非法持有毒品。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10时许,购毒人员钟某某在广州市萝岗区与被告人钟X德经电话联系,约定在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长岗小学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4时许,被告人钟X德将其购买得的2小包毒品交由被告人钟X泉藏匿于身上,后二被告人去至上址,被告人钟X泉将其中1小包毒品(经检验,净重0.4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交给被告人钟X德,由被告人钟X德将该包毒品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钟某某。交易完毕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钟X德、钟X泉,从被告人钟X德处缴获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1部,从被告人钟X泉身上搜获毒品1包(经检验,净重1.9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4日,钟某某在广州市萝岗区与“钟仔”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在增城市新塘镇长岗小学附近交易毒品。当日14时许,钟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后见“钟仔”及其弟弟已在该处等候,钟某某遂与“钟仔”走进长岗小学旁边的小路,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交易了毒品1小包。交易完毕后,潜伏的公安人员将“钟仔”当场抓获,并将在外等候的“钟仔”的弟弟控制住,在其裤脚处搜出白色固体1小包。
   证人钟某某经辨认照片后,确认被告人钟X德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钟仔”,被告人钟X泉就是与“钟仔”一起的人。
   二、现场照片证实交易毒品的现场位于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长岗小学附近。
   三、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钟X德与购毒人员钟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交易毒品的情况。
   四、毒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毒品2小包以及被告人钟X德用于联系买卖毒品的手机1部。
   五、穗公(司)鉴(化验)字[2013]1406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被告人钟X德与购毒人员钟某某交易的白色块状物1包净重0.4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被告人钟X泉身上搜获的白色块状物1包净重1.9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六、穗公萝(便)[2013] 012号、013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分别对被告人钟X泉、钟X德进行了吗啡、K粉、冰毒(尿液)胶体金法检测,被告人钟X泉的检测结果呈阴性,被告人钟X德的检测结果呈阳性。
   七、《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钟X德、钟X泉的情况。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