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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338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祁阳县,文化程度高中。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3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8日7时许,被告人朱XX驾驶一辆丰田小汽车(案发时悬挂粤A·XXXX号牌,系假牌)搭载同案人“拐子”、“杀猪仔”及“颠婆”(均另案处理)三人由东莞市去至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靠风信路附近,由同案人“拐子”、“杀猪佬”和“颠婆”虚构“拾物平分”的圈套,诱骗被害人方XX先后两次从家中取出两张银行卡(一张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XXXXXXXXXXXXXXXXX;一张为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XXXXXXXXXXXXXXXXX)及现金人民币800元。随后,被告人朱XX等人先诱骗被害人方XX持上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4000元,并以放在身上不安全为由,诱使被害人方XX将取得的人民币14000元连同现金人民币800元和手机一部(因资料不全未能鉴定)放在车辆副驾驶位前的储物箱内。后被告人朱XX等人又诱骗被害人方XX说出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的密码,并由被告人朱XX持卡取款人民币4100元。得手后,被告人朱XX等人将被害人方XX诱骗下车,并趁机驾车逃跑。
   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朱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朱XX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方XX退还赃款人民币18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XX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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