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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209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化名:“王敏”;英文名:Andy Wang),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达宏,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逸洲,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串通投标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济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辩护人黄达宏、刘逸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至2001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XX担任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工程项目部经理以及供应商发展小组成员,负有对宝洁公司公用工程技术部门项目管理以及参与决定电气、监控设备、机械、民用工程供应商入库名单等相关职责。
   1999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以其妻子黄XX的名义成立广州市格瑞自动控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公司”)。格瑞公司向宝洁公司申请成为其供应商时,被告人王XX向宝洁公司提供虚假的格瑞公司营业执照(将公司成立时间伪造为1997年4月),虚构了格瑞公司1998年的营业额,同时还谎称格瑞公司具有中国工业自动化控制学会理事单位以及中国软件应用协会理事单位的头衔。1999年4月,格瑞公司成为宝洁公司工程供应商。200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XX又以其妻子名义成立广州路普自动控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普公司”),该公司其后也成为宝洁公司工程供应商。
   2000年期间,被告人王XX隐瞒其作为上述两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在格瑞公司、路普公司参与投标的宝洁公司洁净水系统扩展工程、黄埔厂通用工程中央监测系统工程、香波瓶装线控制系统改造设计工程中,为格瑞公司、路普公司编制报价书、工程结算表等投标文件,同时作为相关项目经理、技术联系人以及评标审核人,为宝洁公司审核相关项目时提供意见以及评分。上述工程最后均由格瑞公司中标,项目金额合共人民币3786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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