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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209号(3)
   2000年期间,在格瑞公司、路普公司参与投标的宝洁公司洁净水系统更新工程(Purified Water System Upgrade Project)、黄埔厂通用工程中央监测系统工程(HABC Utilities Center Monitor Project)、香波瓶装线控制系统改造设计工程中(被告人王XX系净水系统更新工程及黄埔厂通用工程中央监测系统工程项目经理),向宝洁公司隐瞒其系格瑞公司、路普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为该两家公司编制《报价书》、《设备及安装工程(预)结算表》等投标文件,并作为工程技术部经理、相关工程项目的经理、技术联系人、评标审核人,为宝洁公司审核相关项目时提供意见及评分。上述工程最终均由格瑞公司中标,三项工程项目总价为人民币3786222元。2001年7月,被告人王XX辞职,后使用“王敏”的虚假身份藏匿于广东省深圳市。2001年12月3日,宝洁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将被告人王XX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宝洁公司的《报警登记表》、格瑞公司、路普公司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州市格瑞自动控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章程》、《广州路普自动控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王XX向宝洁公司提供的格瑞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资格预审表》、格瑞公司的《报价书》、《报价邀请书》、格瑞公司、路普公司的《投标书》、《设备及安装工程(预)结算表》、格瑞公司、路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登记表》、宝洁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采购订单》、宝洁公司出具的《工程项目经理(王XX所任职务)的主要职责》、《关于工程出台、招标的情况说明》、《关于王XX涉嫌串通投标、职务侵占罪情况的说明》、《情况说明》、《关于王XX涉嫌串通投标、职务侵占罪情况的补充说明》、证人陈X1、梁XX、黄XX、梁X的证言、深圳市公安局粤海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材料、被告人王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作为格瑞公司、路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又系宝洁公司工程技术部经理、相关工程项目经理、工程招标方评标审核人,采取虚构格瑞公司成立时间、营业额以及格瑞公司所获得的相关头衔的欺骗手段,使格瑞公司、路普公司得以入选宝洁公司供应商,而后又在格瑞公司、路普公司之间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串通投标罪的绝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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