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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知刑初字第3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知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标,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因涉嫌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创庭,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X智,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X,女,1990年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文化程度中专。因涉嫌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庄X兴(曾用名:庄X粉),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曾X武,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标、陈X、庄X兴、马X智、曾X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标、马X智、陈X、庄X兴、曾X武、辩护人吴创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份,被告人高X标接受一周姓男子(另案处理)的雇佣,去至该周姓男子开设在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齐富北街的一间生产假冒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洗发水产品的工厂,为该周姓男子管理该工厂。期间,被告人高X标先后陆续聘用被告人马X智、陈X、庄X兴和同案人陈伟涛(另案处理)为该工厂工人,与其一起生产假冒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洗发水产品。其中,被告人马X智负责灌装假洗发水,同案人陈伟涛负责递瓶,被告人高X标和陈X负责盖瓶盖和封箱,被告人庄X兴负责打外包装。此外,被告人高X标还雇请被告人曾X武为该工厂拉运和发送生产的假冒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洗发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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