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知刑初字第3号(2)
另查明:1、被告人曾X武系车牌号码为粤A·XXXXX的长安牌小货车的实际控制人。2、被告人高X标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08年8月9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单位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害单位委托人关XX的陈述(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委托书》、“潘婷”、“海飞丝”等产品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宝洁公司出具的《证明》、现场照片、假冒产品照片、纸皮箱照片、作案工具小货车照片、《货物运单》、《托运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穗开价鉴[2013]12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信息查询资料、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08)云刑初字第73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材料、同案人陈伟涛的供述、五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标、陈X、庄X兴、马X智、曾X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标、马X智、陈X、庄X兴、曾X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一、被告人高X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院依法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X智、陈X、庄X兴、曾X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高X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三、被告人高X标、庄X兴、陈X、马X智、曾X武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幅度与五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吴创庭提出被告人高X标的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X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高X标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非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X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马X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陈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庄X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曾X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六、没收扣押的假冒200ml海飞丝洗发水1920瓶、400ml海飞丝洗发水1200瓶、200ml潘婷洗发水350瓶、720ml玉兰油纸箱78个、400ml玉兰油纸箱95个、720ml玉兰油空瓶216个、200ml玉兰油空瓶880个、400ml飘柔空瓶350个、750ml清扬空瓶255个、原料62桶、空桶56个、电动罐装机2台、400ml舒肤佳纸箱87个、125G舒肤佳香皂纸箱46个以及从被告人曾X武处扣押的作案工具车牌号码为粤A·XXXXX的长安牌小货车1部(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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