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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知刑初字第3号(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庆国
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
人民陪审员 钟伟雄
二○一三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进平
李 倩
总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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