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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知刑初字第3号(4)
   一、被告人高X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马X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陈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庄X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曾X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六、没收扣押的假冒200ml海飞丝洗发水1920瓶、400ml海飞丝洗发水1200瓶、200ml潘婷洗发水350瓶、720ml玉兰油纸箱78个、400ml玉兰油纸箱95个、720ml玉兰油空瓶216个、200ml玉兰油空瓶880个、400ml飘柔空瓶350个、750ml清扬空瓶255个、原料62桶、空桶56个、电动罐装机2台、400ml舒肤佳纸箱87个、125G舒肤佳香皂纸箱46个以及从被告人曾X武处扣押的作案工具车牌号码为粤A·XXXXX的长安牌小货车1部(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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