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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220号(2)
   被告人古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3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瑞芳



二○一三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邹清伟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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