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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32号(2)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ooo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伟明
二〇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广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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