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20号(2)
确认ttttttttttttt的二分之一房屋产权归原告xxx所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27元由原告xxx负担(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伟明
二〇一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广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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