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越法少民初字第87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越法少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冯**,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舒*,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冯**诉被告舒*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江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被告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诉称,2012年7月19日,被告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件经过一、二审直到2013年6月29日才结案。在这段时间内,被告一直不给原告见女儿,无论是中秋节、国庆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儿童节等重大节日及原告亲友结婚等,都不允许女儿回原告家,更谈不上有探视时间及与女儿单独相处的时间。在此情况下,为了保护女儿的身心健康,请求判令:1、原告要求每周周六探望女儿冯*一次,每次探视24小时;7天的长假要求探视女儿3天,共72小时;1天的小长假要求探视女儿1天,共24小时。(接送女儿地点在****正门口。或者是由原告到被告的住址****接走女儿,晚上被告到原告家****接回女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舒*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所述被告一直不给其探望女儿并非事实,原告一直未停止对女儿的探望。被告同意原告每月探望女儿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及最后一周的周日早上8点到晚上8点,接送地点为***车站。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与被告舒*原是夫妻,于2007年12月12日生育女儿冯*。2012年,舒*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冯**离婚纠纷,2012年10月8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舒*与冯**离婚;女儿冯*由被告舒*携带抚养,原告冯**从离婚之日起每月负担女儿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冯**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被告离婚后,女儿冯*由被告携带抚养。原、被告因探望女儿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对于原告探望女儿冯*的时间、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从有利于冯*健康成长、生活安定等方面考虑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在不影响冯*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每月探望女儿冯*两次,每次探望时间为二十四小时,即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六上午8时30分原告到被告舒*的居住地接走冯*,次日星期日上午8时30分将冯*送回被告舒*的居住地,被告舒*予以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冯**有权每月探望女儿冯*两次,每次探望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六上午8时30分原告冯**到被告舒*居住地接走冯*,次日星期日上午8时30分将冯*送回被告舒*的居住地,被告舒*予以协助。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白江燕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范丽华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