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02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02号



原告:奚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江都市大桥镇其秀村兴西组XX号,现住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洛溪村中心街XX号。

被告:广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35号之二首层XX铺。

法定代表人:朱XX。

委托代理人:何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

原告奚XX诉被告广州市XX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XX,被告广州市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伟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奚XX诉称:佛山市三水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帮手公司)汽车DVD导航《卡仕达》官方网站介绍专车专用的汽车DVD导航一体机,根据网络介绍,其DVD播放功能可以支持大多数网络视频格式的视频,原告于是选择了该公司生产的丰田卡罗拉汽车专用“卡仕达CA033-T DVD导航一体机(D116平台)”,经咨询其客服4001515999,原告被推荐到被告处安装该款导航机且获知了被告的联系电话号码。原告遂于2012年11月17日上午8时到被告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35号永福国际汽车用品城进行了汽车底盘装甲护理及卡仕达DVD导航一体机的安装,安装完毕后,工作人员并没有就DVD播放功能进行说明及调试。次日原告分别采用U盘、刻录的DVD光盘格式进行播放利用网络下载的视频,均只有声音而无法显示图象,于是致电客服以及被告的工作人员,被告知需要AVI格式的视频及必须是源码AVI格式的,但原告认为其官方网站产品说明使用功能时并未说明需要源码AVI格式,且原告所需视频不一定都具备AVI格式的视频,故要求客服给予退货处理未果。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致电消费者协会,经工作人员与好帮手公司、被告联系后,好帮手公司及被告同意退货处理,好帮手公司致电称本次退货处理的损失由该公司承担,如果被告不同意退货,可以由其厂家负责。原告于同月22日19时到达被告处进行拆卸退货处理,被告索要拆卸工时费200元,原告同意支付该款并强调如果被告拆卸时损毁原车需要到丰田汽车4S店还原为原则,被告予以认可。在拆卸尾箱车牌处倒车影像摄像头时,需要拆除尾箱处的装饰条,被告的工作人员不按照常规进行拆卸,在再三强调不能这样拆卸的情况下,该员工仍硬拽装饰条,导致装饰条右侧的塑料卡被拉断且装饰条两端严重变形,同时因硬拽装饰条导致装饰条右侧上方的车体油漆被碰毁。原告随即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只同意不收取拆卸工时费200元抵扣原告的损失,并到市场购买相关配件进行修复。考虑该车刚购买一个月,故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意见。双方同意由原告报警求助,但仍无法协调一致。原告的车辆已在4S店修复完毕,费用合计1528元。现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因拆卸汽车倒车摄像头损坏丰田卡罗拉尾箱装饰条更换费用和因拆卸汽车倒车摄像头损坏丰田卡罗拉尾箱装饰条时碰毁车体油漆恢复损失费合计1528元;2、被告赔偿误工费700元、交通费300元;3、本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市XX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通过汽车之家网上预订了底盘防锈到被告施工,在施工期间了解到被告是卡仕达的专营店,原告表示有意安装卡仕达导航机,双方谈好价格便予以安装。三天后,原告打电话称该导航机不能播放AVI格式的视频,但经被告测试可正常播放,证明被告销售的DVD导航机是没有问题的。因此,原告要求退货并不是因产品质量的问题,而是其个人原因。原告多次通过各种方式提出退货要求,还称如果不退货他的妻子会跟他离婚。被告考虑做好口碑,尽量做到客户满意,决定给原告退货,但拆卸需损耗工时1个小时,且不是质量问题需按最低标准收取200元工时费。2012年11月22日晚上,原告到店要求拆卸导航机并退款。被告提出需收取200元工时费时,原告当场大声恐吓称如果收取该项费用,则要求被告赔偿20000元精神损失费、轮胎磨损费、油费等,双方因此从晚上19时协商至22时,原告才表示同意支付200元工时费。被告遂开始拆卸导航和后视,在拆卸后视的时候需先拆卸尾箱装饰条,而装饰条本身是由几个胶扣拉紧固定的,胶扣在安装完又拆的情况下容易损坏,被告愿意作出合理的赔偿重新更换一个新的胶扣(每个5元),但原告称尾箱装饰条变形,需更换新的饰条,且原告车辆的尾箱盖上掉了一点油漆并不是被告拆装时造成的。双方产生分歧后报警,但仍无法协商一致。被告已经全额退还导航机的货款,但原告没有返还声卡导航卡,且该卡已开通,需每月扣缴60元的服务费,故要求原告退还三个月的服务费180元。综上,导航机无质量问题,被告要求收取200元工时费合理;后经调解,被告已表示同意退回200元的工时费表示诚意;拆装过程中因塑料扣子是易损件,且被告已同意更换;装饰条上的脱漆从大小、部位和形状上判断并非被告造成的;原告声称不退货就要离婚,以改交200元工时费要被告赔偿20000元的有违常理的言论,可以看出原告的阴暗心理及企图。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