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23号(2)
综上所述,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5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奕红
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
人民陪审员 陈 劲
二O一二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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