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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4号(2)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该份证据的形式属于网络打印件,没有原件核对,且涉案图片所在网站并非新闻,也不是时事新闻,即使被告可以转载中国网的图片,但是该证据无法证明中国网使用的图片是否构成侵权,被告转载的内容是否合法,被告的转载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利问题。原告系自由摄影师,其曾拍摄大量风光图片。2004年,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对外征集图片,原告陆续将其拍摄的大量摄影图片许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使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网站栏目使用的图片按每幅30元、40元标准支付稿费,备用图片按每幅15元、20元标准支付稿费。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在其开办的网站中国网(网址:www.china.com.cn)的“图片中国”、“中国图库”栏目中大量使用了原告的摄影图片。

根据原告提交的图片底稿打印件显示,原告使用型号为Canon EOS 300D照相机(机身号为0430106308)拍摄完成“某某某某”图片,文件名为018-2336.JPG,摄影日期/时间为2004年2月2日12:02:28,拍摄模式为光圈优先自动曝光,快门速度为1/80,光圈值为9.0,ISO感光度为100,镜头为17.0-40.0mm,焦距17.0mm,图像大小为3072×2048,文件大小为3233KB,图像质量为精细,驱动模式为单帧拍摄。在庭审中,经当庭打开存储涉案摄影图片的光盘,记录涉案摄影作品的文件名、拍摄用相机、拍摄日期、拍摄模式、光圈以及文件大小等情况与上述摄影图片底稿打印件完全一致。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上述光盘显示,原告在该拍摄地点除拍摄涉案摄影图片之外,还就同一摄影题材连续拍摄了9幅摄影图片。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主张权利的摄影图片系用数码相机拍摄,如将图片都储存在记忆卡中,将会耗费大量的记忆卡,故其将包括涉案摄影图片在内的图片信息刻录到光盘,光盘属于原始信息。

二、关于原告指控涉案图片的侵权问题。2011年9月22日,原告为诉讼之用,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李丛及该处公证人员于洁的监督下,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和打印机,进行了如下操作: 1、通过局域网登陆互联网,在搜狗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life.XX.com/travel/200907/13/31645-9929433-2.htm,回车,显示相关页面,对以上所显示的页面进行拷屏打印(新建WORD文档,将网页内容拷屏保存至该文档后打印),结果见所附打印稿的第1-3页;6、在上述页面搜狗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life.XX.com/travel/200909/04/31645-100024634-3.htm,回车,显示相关页面,对以上所显示的页面进行拷屏打印,结果见所附打印稿的第19-22页等。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了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并于2011年10月14日出具了(2011)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X号公证书。

上述公证书所附打印网页显示涉案文章“某某某某(图)”来源于“千龙网,时间为2009年9月4日, 图片上方标有“中国网 china.com.cn”,时间为2009年9月4日,涉案图片为该文章第一页的第一张图片,图片描述的是一座宗祠式古建筑物,远景为一片天空,中景为古建筑大门,大门的左右两边各有两条立柱,其中两根立柱上挂有一幅牌匾,内容为“XXXX”,房顶为青砖瓦当,大门的左边有四辆自行车,右边有树木的枝丫,近景为台阶,图片的左下角标有“CIIC”字母标识。上述网页打印件显示页面的顶端有“某某网”文字信息,打印页面的尾端有“广州市某某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某某网)版权所有”的文字信息。

庭审中,经当庭重叠比对,原告认为其权利图片与涉案被控侵权图片在远、中、近景所形成的建筑物景观完全一致,楼房、牌匾内容以及拍摄角度均相同,两图显示为同一幅摄影作品。被告则认为原告提供的图片是彩色,而公证被控侵权图片是黑白的,无法对摄影的感光度及色彩进行比对,无法证实两幅图片是同一幅图片。

三、关于其他事实。

被告是1998年6月1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及通信网络技术服务,商品信息咨询等。

原告与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编号为(2011)粤某某律民字第127号《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委派律师在著作权维权系列案件中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每件诉讼案件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但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已付律师费的支付凭证及律师费结算发票。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4,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原告表示,通过公证保全的图片合共41张(含本案被控侵权图片),支付公证书的费用为4000元,故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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